第十三条

有效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一个物业服务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该物业服务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成立。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