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业主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发表意见,行使投票权;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并享有被选举权;

(三)监督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和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对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和业主共有资金使用管理的知情权、决定权和监督权;

(五)就制订或者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及其他物业服务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