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维护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设施,遵守下列规定:
(一)升国旗、唱国歌和祭奠烈士,应当庄严肃穆;
(二)观看体育比赛、文艺演出,应当服从现场管理,遵守场馆秩序,爱护场馆设施;
(三)组织广场舞、露天表演以及其他文体娱乐活动,应当合理选择时间、场地,使用音响器材不得产生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噪声,干扰他人工作、学习、生活;
(四)等候服务依次排队,乘坐电梯先出后进,上下楼梯靠右通行;
(五)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六)不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楼道、楼梯和树木、电线杆、户外管线以及其他户外设施上违法张贴、涂写、刻画;
(七)不在城市道路、公园、广场、住宅小区等场所散发商业广告,影响环境卫生;
(八)不从建筑物、构筑物向外抛掷物品,影响环境卫生和公共安全;
(九)不擅自设置停车障碍,私占公共停车位;
(十)不大声喧哗、争吵谩骂、使用低俗语言;
(十一)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果皮、包装物、纸屑、烟蒂、口香糖等废弃物;
(十二)不攀爬或者跨越围墙、栅栏、绿篱等设施。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