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根据需要编制专项立法计划。
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评估论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确定立法项目,提高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具体工作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并按照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落实。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制和调整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应当在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前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征求意见,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并根据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
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