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第八章 其他规定第六十四条有效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可以组织对有关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2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