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本市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自治区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本市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以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自治区尚未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本市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自治区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生效后,本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与之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本市根据前两款制定地方性法规,限于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事项。

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本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