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法规案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暂不付表决的,经过修改或者协调,地方性法规草案中的重大问题得到解决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继续审议。法制委员会根据会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下一次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
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