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第二十二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十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代表,并可以适时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的意见。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2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