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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立法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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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其他规定
第七十一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市地方性法规的印制、汇编的审定工作。
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
第七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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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