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立法条例/第八章 规章备案审查第六十五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根据本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向制定机关提出审查意见,制定机关按照所提意见对市人民政府规章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审查终止。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