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