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规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但是经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收集并研究处理。

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