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汇总、收集整理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分送监察和司法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