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监察和司法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