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宜宾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三江新区重大项目用地保障,支持三江新区深化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依法依规探索生态用地改革创新和土地混合开发利用。

对国家重大项目用地以及纳入省人民政府重大项目用地清单的单独选址项目用地,所需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统筹安排;其他项目用地所需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由宜宾市人民政府重点支持。

对建设占用耕地,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落实占补平衡,补充耕地指标不足部分由宜宾市人民政府统筹保障;所需用地占用林地指标的,由宜宾市人民政府统筹保障。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