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依法属于本省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等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以及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独立、客观地实施监督,作出评价,提出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