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对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在年度绩效等方面的差异化考核机制。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