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新建城镇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对原有雨水、污水合流的排水设施,应当制定雨水、污水分流分治的改造规划,列入年度基础设施建设计划。旧城区改建和道路更新改造时,应当同步实施雨水、污水分流改造。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污水管与雨水管混接。

地方法规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