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数据处理者是数据安全责任主体;同时存在多个数据处理者的,各数据处理者依法承担相应的数据安全责任。
数据处理者应当履行下列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一)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维护数据安全,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二)采取加密、备份、访问控制、安全认证等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护数据免遭篡改、破坏、泄露、非法获取或者非法利用;
(三)加强风险监测,发现数据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四)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立即采取处置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网信、公安、数据等有关部门报告;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数据安全义务。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