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数据工作的领导,将数据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统筹推进工作机制,制定数据产业发展和促进政策,研究解决数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省人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全省数据工作,建立健全数据工作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统筹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和开发利用,指导数据要素市场建设,推动建立数据要素收益分配机制,协调推进数据基础设施布局建设,在承担具体数据管理工作中履行相应的数据安全职责。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数据工作。

县级以上负责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的部门依法负责统筹协调网络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数据跨境流动安全和相关监管工作。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数据安全监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教育、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统计等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公共交通、教育、医疗、文化、旅游等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数据工作责任制,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数据管理、应用、安全等工作。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