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省人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工作的综合协调和业务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选择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的实施机构和运营机构,确定整体授权、分领域授权或者依场景授权的模式,并对实施机构和运营机构进行监督。
运营机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依托省公共数据流通利用基础设施在授权范围内开展公共数据资源开发、产品经营和技术服务,并履行相应的数据安全管理责任。
省人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制定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收益分配管理办法。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收益应当优先用于支持数据治理、高质量数据集建设、数据基础设施建设、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应用场景创新等活动。
鼓励其他经营主体对运营机构开发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进行再开发,释放公共数据资源价值。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