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救护车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受法律保护,依法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交通信号灯的限制。

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救护车通行收费公路、收费桥梁的,其应当支付的通行费用由政府统一承担。具体办法由省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保障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救护车优先通行,必要时提供道路交通实况信息。

其他车辆和行人遇到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救护车和人员时,应当让行;阻碍救护车通行或者不让行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因让行导致违反道路交通安全通行法律、法规的,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证属实后,不予行政处罚。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