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院前医疗急救的需要,协助做好为急危重症患者提供急救联络、开放消防车通道和指位引导等工作。

出现院前医疗急救人员无法与急救呼叫方取得联系、无法进入(离开)救治现场或者患者无法脱困等情况时,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可以向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部门和单位请求帮助,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予以协助。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