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院前医疗急救条例/第二章 急救体系第十六条有效急救中心、急救站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基本标准,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其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由省、设区的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