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滨水绿道、栈桥、亲水平台等建设,推进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但是不得影响防洪和水上交通安全、供水安全、生态安全、水利工程设施安全。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