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修复重要湿地应当编制湿地修复方案。

国家重要湿地修复方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省级重要湿地修复方案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批准。省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在批准修复方案前,应当征求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意见。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