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健全和完善省级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鼓励社会力量在本省设立科学技术奖,激励科技创新。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