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鼓励银行、保险、信托、融资担保等金融机构开展创新业务,依法支持科技型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筹集资金,拓宽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在科技资源集聚的地区设立科技金融专营机构或者科技支行。
鼓励金融机构根据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需要,结合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等不同发展阶段科技型企业的需求,为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全链条的多元化金融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支持各类科创基金、产业发展基金服务科技创新工作、科技型企业上市培育,发挥政府出资的产业投资类基金、创业投资类基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引导社会资本对本省重点领域创新型初创期企业实施股权投资。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