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二章 基础研究第十二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及其科技、教育、人社等部门应当优化基础研究体制机制,构建符合基础研究规律的资源配置、人才培养、科技评价、激励保障等制度体系,营造科学技术人员潜心开展基础研究的良好环境。对基础研究优势突出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应当给予长期、稳定支持,允许其自主选题、自行组织、自主使用经费开展科学研究。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