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制定数据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发展数据采集、存储治理、挖掘分析、交易流通、安全保护等数据相关产业,推动构建数据产业生态体系。有条件的地区应当立足产业基础和资源禀赋,支持数据在优势主导产业方面的深度开发和应用,形成本地化数据服务产业链,赋能特色优势产业升级,推进数据产业发展载体建设,促进数据产业集群化发展,逐步形成协同互补、特色发展的格局。
发展改革、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规划组织实施工作,统筹协调推进数据产业发展;工信、财政、科技、商务、金融等部门协同推进数据产业发展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