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省人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数据交易管理制度,引导规范数据交易行为,建立资产评估、登记结算、交易撮合、争议解决等数据要素市场运营体系。
企业等经营主体应当加强数据质量管理,确保交易数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数据交易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守信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交易:
(一)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个人隐私的;
(三)未经合法权利人授权同意的;
(四)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