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数据条例/第三章 数据流通第二十六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数据主管部门探索建立符合数据要素特性的定价模式和价格形成机制。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有条件无偿使用;用于产业发展、行业发展的公共数据经营性产品和服务,确需收费的,实行政府指导定价管理;使用企业数据、个人数据形成的产品由市场自主定价。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