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青岛都市圈海洋经济融合发展,加强与周边沿海城市协同联动,促进海洋领域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产业创新融合协同、开放合作互利共赢、生态环境共保共治。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