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应当配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与居(村)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住宅小区内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