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负责对婺源传统风貌保护和传承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婺源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人民政府)负责婺源传统风貌保护、传承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婺源传统风貌保护和传承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婺源传统风貌保护和传承工作,结合当地实际推动在村规民约中约定婺源传统风貌保护措施。

地方法规 · 上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