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婺源传统风貌保护传承条例第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负责对婺源传统风貌保护和传承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婺源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人民政府)负责婺源传统风貌保护、传承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婺源传统风貌保护和传承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婺源传统风貌保护和传承工作,结合当地实际推动在村规民约中约定婺源传统风貌保护措施。地方法规 · 上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