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婺源传统风貌日常巡查管理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并制止危害、破坏婺源传统风貌的行为。

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涉及婺源传统风貌保护和传承的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上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