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将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专项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本辖区暴雨灾害的预警传播和响应工作,负责应急演练、风险隐患排查、灾情险情报送、人员转移安置、抢险救灾等具体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风险隐患排查、预警信息传递、人员转移避险、灾情险情收集上报等工作。

鼓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通过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方式,引导村民、居民参与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活动。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