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密切研判本行业因暴雨引发的灾害风险,并依照法定职责和相关要求适时发布或者变更、解除本行业灾害预警信息,同时通报本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以及相关部门:

(一)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发布;

(二)洪水预警由水文机构发布;

(三)山洪灾害风险预警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布;

(四)其他行业预警由相应主管部门依职权发布。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