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建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有效为了加强建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传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统筹协调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利用与城乡建设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回到全文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