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社会信用条例/第六章 信用服务行业规范发展第四十二条有效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应当制定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基本行为准则和业务规范,不得通过虚假宣传、承诺评价得分和评价等级等方式承揽业务,不得对信用主体进行恶意评价,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社会信用主体接受关联业务。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