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海岸治安管理条例/第二章 海岸治安防控第十条有效沿海港岙口、码头、临海景区经营者和从事海域生产经营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开展下列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并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监督:(一)制定本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二)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三)设置必要的视频监控等治安防范设施;(四)及时排查处理本单位范围内的治安隐患;(五)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