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快递业工作的领导,将快递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快递业发展促进政策,安排快递业发展资金,推动快递业与当地经济社会协调、融合,促进快递业跨境发展。

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