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未经许可,任何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快递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可以在乡镇、街道和村、社区设立末端网点,或者与其他机构合作开办末端网点,应当自设立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邮政管理机构备案。快递末端网点无需办理营业执照。

快递企业直接设立末端网点的,应由该企业办理备案手续。专业从事快递末端服务的企业与其他机构合作开办的快递末端网点,由该企业进行备案。

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