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引导生产经营单位成立安全生产互查自律组织,明确安全生产信息员,配合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隐患排查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和非法生产经营行为线索,应当向有关单位报告。
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