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

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是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

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