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畜牧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延边黄牛品种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延边黄牛品种资源保护和产业发展工作。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