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对侵犯“延边黄牛”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或者利用“延边黄牛”标志进行虚假宣传销售的,由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