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延边黄牛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延边黄牛肉”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管理,规范“延边黄牛”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行为,保障商标和专用标志使用者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9月25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