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延边黄牛品种保护和产业发展的金融扶持力度,建立多元化融资渠道,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投资延边黄牛品种保护和产业发展。

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参与延边黄牛产业的发展。保险、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在保险条款、投保额度、信贷资金的投量、期限、费率等方面予以政策倾斜,创新增信手段,增加养殖信贷资金有效供给。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