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竣工报告后,依法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